何欢浪;陈琳;我国稀土资源税的征收由从量计征转为从价计征显然更加符合市场化原则,但是这两类计征方式对中国控制世界稀土价格的能力是否一致?不同类型的税收计征方式会如何影响资源税的实施效果呢?文章通过构建一个基于纵向关联市场的博弈模型,研究了政府征收稀土资源税的不同方式对企业税负转移的影响。研究发现:(1)如果我国上游稀土产业市场集中度低或者发达国家下游稀土产业集中度高,则不论何种征收方式,其税负主要由下游发达国家生产厂商承担。(2)当稀土生产的边际成本较高时,从价计征的资源税税负转移幅度要高于从量计征,即征收从价税所带来的稀土出口价格上升程度更高。(3)如果我国稀土上游产业集中度很高或者发达国家稀土下游产业集中度很低,当资源税从价计征时,我国可以对稀土生产征收资源税;当资源税从量计征时,我国就需要对稀土生产进行补贴。总之,不管征收方式如何,资源税政策的实施效果都和上下游的市场结构有关。因此,要促进我国稀土产业的健康发展,不仅需要在短期内采取从价征收的资源税对其加以保护,而且也需要着眼未来,鼓励我国稀土产业的下游企业依靠技术进步做大做强,从根本上改变当前稀土下游产业基本上为发达国家所垄断的局面。
2017年07期 v.43;No.428 95-10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97K] [网刊下载次数:96 ] |[阅读次数:103 ]